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以下章节和条目依次类推,每条目一段,条目间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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